山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校园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营造教书育人的清新校园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319号)、《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校园禁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禁烟工作的重要意义
吸烟有害健康。学校作为育人的重要场所,做好校园禁烟控烟工作是巩固提高文明校园建设成效、优化办学育人环境的需要。全校师生员工要充分认识校园禁烟控烟的重要意义,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树立维护自身良好形象。
二、严格限制吸烟场所
校园公共建筑物内一律禁止吸烟,不设置吸烟室。校园管理部门要在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禁烟标识和禁烟监督电话。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室外露天区域设置少量吸烟区,并要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提醒标识。吸烟区设置应符合消防要求,远离师生集中场地和必经通道。
三、严格限制吸烟行为
学校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要发挥烟雾报警器、视频监控设备等装置作用,加强对吸烟者的监督,防止有人在相对独立的办公室、实验室、教室内吸烟。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有吸烟习惯的师生戒烟。
四、加强禁烟宣传教育
要通过世界无烟日、新生入学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课堂、讲座、党团活动等对师生员工开展禁烟教育。要利用网络、校报、宣传栏、展版、广播等形式进行吸烟有害宣传,普及基本医学知识,讲透吸烟的危害性,让远离烟草成为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自觉行为,让吸烟者争相戒烟成为时尚,劝阻吸烟,拒绝二手烟,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无烟氛围。
 
附件: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校长办公室
                            20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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