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出国(境)资助与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理工大学MBA教育中心文件


MBA教育中心发〔20203



山东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

出国(境)资助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MBA培养质量,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提升MBA教育国际化水平,规范MBA学生出国(境)学习与交流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院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国家、省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以下简称“公派项目”)。

(二)学校公布的与国(境)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开展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合作科研以及短期访学项目,培养单位、导师或者学生与国(境)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联系的联合培养项目(以下简称“校际联培项目”)。

(三)研究生出国(境)外参加学术会议或技术培训等。

(四)MBA教育中心单独组织的研究生学位申请项目、短期访学交流活动。

第三条 选派条件

(一)具有山东理工大学学籍的在读MBA学生。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行优良,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身体健康。

(三)符合申请国(境)院校对外派学生的语言及相关 专业要求。

(四)已按规定缴纳学校的各项费用。

(五)研究生自愿申请,指导教师同意推荐。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出国(境)学习与交流的研究生,须填写《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审批表》,经MBA教育中心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办理有关派出手续等事宜。

(二)批准出国(境)学习与交流的研究生须与学校签订《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协议书》(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类)。

(三)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出国(境)留学,须征得定向 培养单位的同意并出具证明。

第五条 公派项目研究生的选派,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执行;具体实施按《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资助与管理办法》实施。

第六条 批准出国(境)学习与交流的研究生,必须遵守接收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遵守学习院校或科研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风俗。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研究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返校后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条 研究生须按规定购买国(境)外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如不购买保险,在外遇到疾病或意外伤害等紧急情况,则由研究生本人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

第八条 研究生在外期间,不得擅自中止、缩短或延长学习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国家和地区,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研究生要定期(每月至少1次)向MBA教育中心项目负责人和国内导师汇报工作进展、学习情况。

第十条 研究生在外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出国(境) 时间计入其学习年限内。如未按时完成学业,须向学校申请延期,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 研究生返校后,应依次向MBA教育中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研究生院报到,办理恢复学籍手续;并提供国外学校学习的有效文书原件进行学分认定工作(短期访学交流的学生需提交国外学习的相关视频或图片资料,撰写心得体会PPT汇报材料),该工作由MBA教育中心配合研究生院组织实施,所认定的课程学分不得超过培养方案总学分的 50%。

第十二条 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 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但可具有参与各类评优、评奖的资格。

第十三条 资助政策

(一)凡参加学校统一组织或MBA教育中心组织的公派、硕士学位申请、校际联培项目、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或技术培训、短期访学交流等项目的MBA研究生,按照学校标准进行资助。其中,出访时间超过一年的学位申请项目,在学校资助标准的基础上,MBA 教育中心从自筹经费中另行补助 5000/生。(注:全额资助项目除外)

(二)每位研究生在同一培养层次、同一项目限享受一次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返校报到。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逾期两周未办理恢复学籍者,学校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MB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山东理工大学MBA教育中心研究生出国(境)资助与管理暂行办法》(201812月)同时废止。


山东理工大学MBA教育中心

202010